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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簡上字第 8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9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 條
民法 第 345、823、824 條
銀行法 第 76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12-1 條
土地稅法 第 28、34、39、39-2 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 16、18、2、3、4、5、7、8 條
旨:
按銷售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之房屋、土地,原則上即應履行申報義務,
須具備例外情形始免予申報,納稅義務人不能以其不確信有無免申報之例
外情形,而解免其申報義務,其未善盡查證義務,怠於履行申報義務,即
構成稅務違章行為,自應按章裁罰。次按所有權人如利用合法之途徑將原
有土地轉變成為新形態產權之際,另行取得與原有物顯不相當之權利價值
者,雖在外觀形式上該新形成之產權係屬原物之變體,但因彼此價值懸殊
,本於實質課稅原則當認所有權人就超出原物價值之部分係屬新取得之產
權,自應適用相關之稅法課徵其應納稅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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