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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簡上字第 7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2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36-2、255、98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4、17 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2 條
就業保險法 第 1、11、13、14、20、23、25 、4、5 條
旨:
是就業保險屬社會保險,就業保險法所定失業給付,係為保障被保險人於
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而設置,然為防杜被保險人過度依賴失業給付之
福利措施,同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文限制須被保險人係「非自
願離職」者,始得申請失業給付,並於同條第 3  項明定所謂「非自願離
職」情形;從而,被保險人必因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所定非可歸
責於己之情事,被迫離開職場,始符合請領失業給付之要件。然因被保險
人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規定,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認定及發給
失業給付時,受理機構對被保險人離職原因未必清楚明瞭,或被保險人刻
正與原雇主間尚存有勞資爭議(不限於在法院爭訟,亦包括在其他單位進
行勞資爭議調處),為免影響被保險人給付請領權益,落實保障其失業一
定期間基本生活之宗旨,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第 1  項因而規定與原雇主
為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惟該勞資爭議之最終結
果,如確定被保險人之離職事由非屬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所定情
形,即足認被保險人並無請領失業給付之資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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