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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簡上字第 7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9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13、34、6 條
旨: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從事非本業工作,須於工作場所執行職務而致傷病,
始能視為職業傷害;因此,倘從事非本業工作時,係上、下班途中發生事
故而致之傷害,而非於工作場所執行職務致傷病,無法視為職業傷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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