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行政機關之不作為致受有損害者,始得依行政 訴訟法第 5 條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倘人民提起訴訟,而行政 機關於行政法院裁判前,已依人民之申請作成行政處分,人民之申請既已 滿足,即無再由法院判命行政機關作成處分之必要。如人民未撤回其訴, 即應受敗訴之判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