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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簡上字第 6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2、111、158、4、5、9、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20、28、34 條
旨:
按無效之行政處分,係指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形式,但其內容具有明
顯、嚴重瑕疵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而言。又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所謂「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應指行政處分內容有一望而知
,顯屬具有重大瑕疵者而言,除此之外,非屬任何人一望即知之重大明顯
瑕疵,縱行政處分有瑕疵,充其量僅為違法,不外為撤銷之原因而非當然
無效。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係規定「行政處分」有該條第 1  款至
第 7  款所定情形之一者為無效,是特定之行政處分若有該條所定各款情
形之一者始為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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