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主管機關調查評估確認相關污染危害,係由該場址造成時,為減輕污染危 害或防止污染擴大,即應依實際污染狀況及需要,採取應變必要措施,而 不以該場址範圍內為限。因此在尚未公告為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前,就污 染場址所生之污染危害,採取應變必要措施之範圍,解釋上仍應視實際污 染狀況及需要而定,不以該場址範圍內為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