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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簡上字第 6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5、6 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2、13、15、2、20、25、3、38、38、43、45、7 條
環境基本法 第 1、2、4 條
環境教育法 第 23 條
旨:
主管機關調查評估確認相關污染危害,係由該場址造成時,為減輕污染危
害或防止污染擴大,即應依實際污染狀況及需要,採取應變必要措施,而
不以該場址範圍內為限。因此在尚未公告為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前,就污
染場址所生之污染危害,採取應變必要措施之範圍,解釋上仍應視實際污
染狀況及需要而定,不以該場址範圍內為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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