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依據原審卷內資料,法院雖無從判斷系爭土地是否位於市政府認定屬既成
道路之「十分迴車道」範圍內。然不問系爭土地是否在該範圍內,區公所
均無提起確認訴訟請求確認系爭土地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法律上利益,蓋系
爭土地若在範圍內,即屬業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既成道路,本無再興訟確認
之必要;至若不在範圍內,區公所亦得依現有巷道認定作業要點,向工務
局請求認定,而無須另循司法程序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公用地役關係存在
。故區公所並無公法上地位有受侵害危險並得以確認判決除去該項危險之
情事,核與提起確認訴訟之要件遂有不符,難認有提起確認訴訟之確認利
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