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四)(107年9月版)第 68-72 頁
行政主體或機關間業務移轉或委辦(任)若未踐行公告程序者,不得據以 認為受委任之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即為無效。此項程序瑕疵,僅於申請辦 理之業務若有期間之規定,而人民因不知該業務已授權他機關辦理誤向授 權機關申請辦理時,其認定提出申請之時間應以人民向授權機關提出申請 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