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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簡上字第 5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四)(107年9月版)第 68-7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8、119、121、127、127、131、15、17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18、19、5 條
旨:
行政主體或機關間業務移轉或委辦(任)若未踐行公告程序者,不得據以
認為受委任之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即為無效。此項程序瑕疵,僅於申請辦
理之業務若有期間之規定,而人民因不知該業務已授權他機關辦理誤向授
權機關申請辦理時,其認定提出申請之時間應以人民向授權機關提出申請
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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