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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簡上字第 4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372-37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8、119、120、121、122、124、125、127、131、149 條
民法 第 12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88、189 條
旨:
如何判斷應予消滅之行政處分,係屬合法或違法,應以行政處分作成時原
處分機關所立基之事實,作為判斷行政處分合法與否之依據。若行政處分
係合法作成,即便嗣後發生其立基之事實有所變更,原則上不影響其合法
性。在具持續性效力之行政處分中,於處分效力持續期間內發生事實變更
,因而造成與現行法相違之嗣後質變違法情形,不影響其原先之合法性,
原則上仍應適用行政處分廢止之法理,而不能逕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以下關於違法行政處分撤銷之相關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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