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372-375 頁
如何判斷應予消滅之行政處分,係屬合法或違法,應以行政處分作成時原 處分機關所立基之事實,作為判斷行政處分合法與否之依據。若行政處分 係合法作成,即便嗣後發生其立基之事實有所變更,原則上不影響其合法 性。在具持續性效力之行政處分中,於處分效力持續期間內發生事實變更 ,因而造成與現行法相違之嗣後質變違法情形,不影響其原先之合法性, 原則上仍應適用行政處分廢止之法理,而不能逕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以下關於違法行政處分撤銷之相關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