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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簡上字第 4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148、149 條
民法 第 128、129、13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8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7 條
旨:
按軍費生畢業任官後,因年度考績不合格或個人因素一次受記大過二次以
上,經人事評審會考核不適服現役,予以退伍,致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之
現役最少年限者,應由部隊依法律訴訟程序追償其未付清公費,此屬須以
行政訴訟之裁判為執行名義之公法上給付,其受理強制執行之權限機關為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並非行政執行署,倘部隊將須向行政法院起訴取得
執行名義,並應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之公費債權,逕以非
行政處分之催繳函文移送無受理強制執行權限之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即
不生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之法律效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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