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依 91 年 12 月 25 日修正後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為避免
資方運用其經濟影響力之優勢,輕易支配單一或少數女性勞工的工作意願
,而規定女性勞工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的時間內之深夜工作應經事
業單位工會同意,無工會者始由勞資會議同意,以維護女性權益,並促進
性別平等,故無違反保障女性工作權、職業自由或平等權之虞,又雖然對
於有意從事夜間工作之女性勞工職業時間選擇自由,造成一定限制,然仍
屬落實憲法第 153 條第 2 項保護女性勞工政策所必要,合於比例原則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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