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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簡上字第 3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15、15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161 條
行政罰法 第 11、7、8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30-1、32、49、79、80-1、83 條
工會法 第 35、6、7 條
旨:
依 91 年 12 月 25 日修正後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為避免
資方運用其經濟影響力之優勢,輕易支配單一或少數女性勞工的工作意願
,而規定女性勞工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的時間內之深夜工作應經事
業單位工會同意,無工會者始由勞資會議同意,以維護女性權益,並促進
性別平等,故無違反保障女性工作權、職業自由或平等權之虞,又雖然對
於有意從事夜間工作之女性勞工職業時間選擇自由,造成一定限制,然仍
屬落實憲法第 153  條第 2  項保護女性勞工政策所必要,合於比例原則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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