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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簡上字第 3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16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36-2、253、259 條
行政罰法 第 11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30、30-1、32、49、79、83 條
工會法 第 6、7 條
旨:
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員工以「團體」方式與資方協商,「工
會」或「勞資會議」,均是員工形成團體的方式,二機制於監督企業之角
色,效力及功能有所不同,應由較具正式組織之工會來行同意,惟若無成
立工會,經由勞資會議亦為法定可行之同意方式。事業單位既已成立工會
,尚不得逕據分公司勞資會議之同意以代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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