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即學說上所謂確認訴訟之補充性,蓋確認訴
訟無執行力,行政法上的法律關係如係因行政處分而發生,當事人應直接
對該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以便收更明確、直接的效果,避免增加法院
之負擔。且若當事人怠於提起訴願或撤銷訴訟,聽任行政處分確定,始以
無起訴期間限制之確認訴訟主張因行政處分而生的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
,將使行政處分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有害法律秩序之安定性。故確認訴
訟求為確認違法之行政處分,如屬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以為救濟者
,則該確認違法訴訟即有起訴不備要件之情形,難認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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