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證據之取捨與當事人所希冀者不同,致其事實之認定亦異於該當事人之 主張者,不得謂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又證據之證明力如何或如何 調查事實,事實審法院有衡情斟酌之權,苟已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 之結果,而未違背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自不得遽指為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