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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簡上字第 2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36-2、256、260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7、17-1 條
旨:
在強制保險制度共同分擔風險的基本架構下,風險管理的工作本來就是國
家機關的行政業務,當然不能單純因為投保單位欠繳保險費,逕於保險給
付條件成就時,終局地拒絕給付,而將勞工排除於社會安全體系之外。是
以,勞工保險條例第 17 條第 3  項不僅但書規定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
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保險單位者,不因投保單位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而對
其發生暫行停止給付之效力;其本文也僅規定保險人在保險費及滯納金繳
清前,「暫行」拒絕給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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