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907476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2年簡上字第 2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14、96 條
行政罰法 第 18 條
旨:
由護理人員法第 16 條第 2  項授權規定的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可知,
護理機構應按病床數量,配置一定人員、護理服務設施及建築物設計構造
與設備,且須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相關規定而許可後始得設置或擴充。若
護理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置後,任意超收住民,將使該護理機構的人員
、設施、及空間等無法配合住民之需求,故護理機構之擴充,應先申請主
管機關許可,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為之,否則即違反護理人員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而應依同法第 32 條規定處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