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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簡上字第 1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7年版)第 533-545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5、73、75、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9 條
傳染病防治法 第 1、16、25、32、5、70 條
旨:
依傳染病防治法整體之規範意旨,可知立法者確有概括授權予地方主管機
關,得以通知或公告之方式,對其轄區內病媒孳生源之公、私場所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課予主動清除病媒蚊之責任,以杜絕傳染病之發生、傳
染及蔓延。從而,各地方主管機關即應督導撲滅蚊蟲等病媒,並課予其所
轄區域範圍之公、私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有主動清除病媒孳
生源之行政法上義務,而違反上開行政法上義務者,即該當於傳染病防治
法第 70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要件,應裁處罰鍰予以非難,具有制裁目
的,並非單純督促義務人履行其未盡之行政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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