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449771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簡上字第 16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381-38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8、119、122、127 條
訴願法 第 1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89、243 條
新北市政府辦理青年租金及青銀共居住宅修繕補貼作業要點 第 17、6 條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並非一律溯及既
往失其效力,為撤銷之機關仍得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
,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亦即為撤銷之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撤銷之效力是否
溯及既往,如果不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之日期為何?必須權衡公益之維護
與受益人信賴利益之保護,依比例原則加以裁量決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