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二)(106年12月版)114-120 頁
公立醫院為民眾雇用之外籍看護工進行健康檢查,係該醫院依醫療法及相 關法令規定所進行之固有業務,並非受主管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公立醫 院與民眾及健檢者之間,純屬私法上之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