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除須具備客觀違規行為外,尚以行為具有主觀 歸責事由即故意或過失為必要。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構成違規事實,明知並 有意使其發生;過失則係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應注意」,並「能注意 」,而「不注意」者而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