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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簡上字第 1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36-2、254 條
行政罰法 第 18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14、21、22、23、79、80-1、85 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旨:
工作權係構成人性尊嚴不可分割及固有之一部分,工資則係勞工提供勞務
所獲得之報酬,為其維持經濟生活最重要之憑藉。又為避免工資被任意扣
減、扣押或不直接發給勞工,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者外,
課予雇主應全額直接給付工資之行政法上義務。換言之,雇主應將工資全
額確實交付勞工,置於勞工實力支配下,以供勞工自由使用以支付生活之
需。再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9  條明定雇主於終止勞動契約後,應
結清工資,並及時足額給付予勞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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