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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簡上字第 1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1、236-2 條
行政罰法 第 18、8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42、43、48、57、63 條
旨:
依就業服務法第 42 條、第 43 條及第 4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聘僱外
國人從事工作者,採申請許可制,雇主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前,應先依法
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始得僱用外國人於我國境內
工作。又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亦非法所
許。另因不瞭解法規之存在或適用,進而不知其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
,原則上仍不得免除行政處罰責任,倘其可非難程度較低,例外得按其情
節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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