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國防主管機關發函通知受處分人其輔助購宅款之核定金額,由校級更正 為尉級編階之金額,並請受處分人返還溢撥之差額,在此應解釋為主管機 關依職權撤銷前溢撥差額之授益行政處分,使受處分人受領系爭差額之法 律上原因消滅,而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並同時通知受處分人返還該公法 上之不當得利,且該撤銷處分自受處分人收受該函文時起發生效力,是主 管機關之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應自斯時起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