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918662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簡上字第 10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17、119、127、131 條
民法 第 128 條
旨:
按國防主管機關發函通知受處分人其輔助購宅款之核定金額,由校級更正
為尉級編階之金額,並請受處分人返還溢撥之差額,在此應解釋為主管機
關依職權撤銷前溢撥差額之授益行政處分,使受處分人受領系爭差額之法
律上原因消滅,而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並同時通知受處分人返還該公法
上之不當得利,且該撤銷處分自受處分人收受該函文時起發生效力,是主
管機關之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應自斯時起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