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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第 61 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
方法,招攬病人。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機會獲取不正當利
益。衛生福利部 94 年 3 月 17 日衛署醫字第 0940203047 號公告乃醫
療法中央主管機關就醫療機構所定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之例示,未逾法
律規定範圍,惟衛生福利部作成醫療機構特定行為態樣構成以不正當方法
招攬病人之禁止行為公告,該公告既具有法規命令性質,自應具備法規命
令之生效要件,始可謂發生醫療法第 61 條第 1 項之公告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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