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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簡上字第 10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2、13、14、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0、157、159、16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89、236、236-2、243 條
醫療法 第 1、103、11、115、116、18、2、4、61 條
旨:
醫療法第 61 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
方法,招攬病人。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機會獲取不正當利
益。衛生福利部 94 年 3  月 17 日衛署醫字第 0940203047 號公告乃醫
療法中央主管機關就醫療機構所定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之例示,未逾法
律規定範圍,惟衛生福利部作成醫療機構特定行為態樣構成以不正當方法
招攬病人之禁止行為公告,該公告既具有法規命令性質,自應具備法規命
令之生效要件,始可謂發生醫療法第 61 條第 1  項之公告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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