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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簡上字第 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5年版)第 269-273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1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64、368、373、455-1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 條
旨:
行為人必須對參與投標之廠商為上述之詐術或其他非法行為(如廠商為達
到得標目的,與審標人員勾串,塗改他廠商標單)。而本件除借牌外,復
查無被告 2  人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致其他參與投標之廠商無法投
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自不得以該第 87 條第 3  項之罪責相繩。

裁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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