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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簡上字第 18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8-1、74、75-1、93 條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0-3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9、159-1、159-2、159-3、159-4、159-5 條
公司法 第 25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14、18-1、36、39 條
旨:
事業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者,應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
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水;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
統產生之廢水,應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並由核准登記之
放流口排放,或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不得繞
流排放。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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