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 得請求除去之;又所有人於法令限制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 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民法第 767 條及第 765 條固分別定有明 文。惟所有權人行使其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及排除他人干涉等權能 ,仍應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始得自由為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