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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簡上字第 8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55、277、436-1、446、449 、78 條
民法 第 148、213、765、767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76 條
水土保持法 第 3、4、8 條
災害防救法 第 37-2 條
旨: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
得請求除去之;又所有人於法令限制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
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民法第 767  條及第 765  條固分別定有明
文。惟所有權人行使其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及排除他人干涉等權能
,仍應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始得自由為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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