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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簡上字第 7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5年版)第 86-94 頁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95、436-1、450、78 條
民法 第 169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5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48 條
旨:
按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
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
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69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鍾○○並無
代理權,且其係以自己名義向被上訴人購買系爭貨物,並未表明代理上訴
人購買系爭貨物,且被上訴人明知鍾○○係以自己名義購買系爭貨物,是
本件並無表見代理之適用。

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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