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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簡上字第 32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8年版)第 186-199 頁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70、255、436-1、446、450、463、78 條
民法 第 101、254、504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6、42、48、58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44 條
旨:
就行政機關與廠商間之承攬契約來說,仍有適用民法規定,參酌民法第
504 條第 1  項規定,承攬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
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故以該工程中之檢測工程,依其性質無須交付,
則行政機關自應於廠商完成工作時給付報酬,若以廠商發函請求行政機關
就已完工部分辦理部分驗收,而行政機關未為驗收,此時則應類推適用民
法第 101  條第 1  項規定,視為業經驗收,並須依約給付承攬報酬。

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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