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7年版)第 190-203 頁
兩造之系爭勞務契約,屬於勞務給付之無名契約性質,上訴人請求被上訴 人給付契約終止前應給付之第一期款項自屬有據。上訴人本於契約之給付 報酬請求權,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應予准許 。至上訴人逾此範圍之請求,不予准許。原審判命駁回上訴人上開應准許 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即有違誤,予廢棄改判,應予改判如主文第二 項所示。上訴人其餘上訴,則無理由,不應准許。 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