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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簡上字第 10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7年版)第 190-203 頁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70、175、176、277、436、449、79 條
民法 第 229、489、511、528、529、549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4、94、95 條
旨:
兩造之系爭勞務契約,屬於勞務給付之無名契約性質,上訴人請求被上訴
人給付契約終止前應給付之第一期款項自屬有據。上訴人本於契約之給付
報酬請求權,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應予准許
。至上訴人逾此範圍之請求,不予准許。原審判命駁回上訴人上開應准許
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即有違誤,予廢棄改判,應予改判如主文第二
項所示。上訴人其餘上訴,則無理由,不應准許。

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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