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購屋專案貸款之利息補貼,係出於減輕借款人為購置特定住宅貸款利息負
擔之用,則各承辦金融機構受政府委託對借款人所為之核准補貼利息處分
之合法性,除有金融機構辦理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第 5
點第 7 款借款人未年滿 20 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或同簡則第 9 點不得
搭配青年首購低利貸款及青年優惠房屋貸款暨信用保證貸款的狀況外,當
然於貸款利息補貼期間依同簡則第 5 點第 8 款始終享有該特定住宅之
所有權。若嗣後於貸款利息補貼期間內喪失該特定住宅之所有權,補貼利
息之目的已不能達成,而與法定要件不符,則變成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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