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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竹簡字第 22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9年版)全一冊 第 274-29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2、8、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36、78 條
民法 第 125、216、217、226、227、490、492、493、494、495、514、528、529、535、544 條
旨:
委任與承攬固均屬勞務契約,惟委任關係乃使受任人按一定目的之方向,
處理事務,至於該事務完成與否則非所問,亦即不以有一定之結果為必要
;承攬關係則以工作之完成始達契約目的。本件政府機關委託公司辦理交
通測速並擷取、收集、整理交通違規影像資料,再提供予政府機關等事宜
,以資為交通違規事實之裁罰處分依據,自無可能僅要求公司提供勞務,
而無視其是否合於違規案件入案作業適法性及準確性之要求,故兩造所訂
立之契約屬於承攬契約。    

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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