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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矚訴字第 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6、41、58、87、93、94 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2、9 條
旨:
行為人必須對參與投標之廠商為上述之詐術或其他非法行為,準此,政府
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之適用,須行為人主觀上有其他參與投標之廠商
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客觀上並著手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
使其他投標廠商無法投標或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亦即,此項犯罪之成
立之要件須行為人主觀上有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客觀上
有以契約或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為
要件。如行為人主觀上無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或能力,
客觀上無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
爭之行為者,自無成立該罪可言。系爭公司既均有投標之真意,自無單純
借用或容許他人借用之虛偽投標以影響投標結果或獲取不法利益之行為,
核均與該條第 5  項情形不符。本件新竹縣政府傢俱採購投標案之投標行
為,雖有異常現象,惟客觀上無從該當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詐術或足
以影響決標價格之非法方法,實難逕認被告等係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之
合意或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而為本案投標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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