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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矚上重訴字第 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43、52、53、55、57、8、80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3、5、6、7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10、11、11、132、134、168、168、172、2、2、210、213、214、214、216、216、219、241、28、28、30、30、31、31、33、37、37、39、42、42、50、51、51、55、55、56、58、58、59、59、65、65、66、74、74 條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4、159、159-1、159-2、159-3、159-4、159-5、16、181、183、186、188、189、228、229、230、231、231-1、253-1、278、299、301、303、307、364、368、369、6、7、95 條
法院組織法 第 13、15、60、78、79 條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10、10、10、11、12、17、2、2、3、4、4、4、5、5、6、6、6-1、8、8、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34、94 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1 條
預算法 第 40 條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第 2 條
旨:
(一)前總統與其配偶第一夫人,二人於 95 年間總統府國務機要費使用
      發生爭議後,不知反省自躬,竟對部屬強施壓力以勾串證據,企圖
      掩飾犯行,二人行止對司法信譽破壞至深,就龍潭工業區土地部分
      貪污犯罪所得,已超過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
      定罰金,依刑法第 58 條規定,就其所犯等一切情況,前總統改判
      有期徒刑二十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一億七千萬元,禠奪公權十年;
      前第一夫人改判有期徒刑二十年,罰金二億元。
(二)前總統兒子受有高等教育,明知其所獲取財富乃不法所得,竟為協
      助父母切斷該等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資金性質及來源,透過繁複手段
      以跨國掛名公司設立海外帳戶,然均坦承犯罪。其妻囿於人媳,配
      合掩飾、收受、寄藏重大犯罪所得財物,妨礙重大犯罪追查或處罰
      惟已坦承犯罪,前總統兒子改判一年二個月,罰金三千萬;其妻改
      判一年,緩刑四年。
(三)前總統二位幕僚,二人具高學歷,領用國家高薪俸祿,本應遵守法
      律、奉公守法,卻囿於私誼,惑於官位、權勢,對於國家經費未能
      善加把關,聽從前總統夫婦指示,將國務機要費挪為私人用途,破
      壞國家體制,更拒絕外部審計、司法偵查,掩飾犯罪,惟二人並無
      前科,亦未因此有何實際所得,分別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十六年。
(四)前總統府出納,於偵查、審理時,盡其所知將製作支出明細表及收
      支總表內容予以交代,有助釐清案件始末,使國務機要費重大貪污
      行為得以呈現,復使前總統夫婦等人所為犯罪得以明朗,受司法訴
      追,又其未因此有任何實際獲利或不法所得,就其所犯有關貪污治
      罪條例相關罪名部分,依證人保護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諭知
      免除其刑。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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