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100年版)第 237-246 頁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 有登載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 構成,若他人所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 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該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關於 結婚之戶籍登記,戶籍機關當僅有形式審查權而無實質審查權,是若明知 無結婚之實,卻使戶政機關之公務員為結婚之登記,自構成刑法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裁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