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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東簡字第 35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100年版)第 237-24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10、211、212、213、214、215、33、33、41、41、55、55 條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1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5、79、79 條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 13、17 條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第 2 條
旨: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
有登載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
構成,若他人所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
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該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關於
結婚之戶籍登記,戶籍機關當僅有形式審查權而無實質審查權,是若明知
無結婚之實,卻使戶政機關之公務員為結婚之登記,自構成刑法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裁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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