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4 項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
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
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00 百萬元以
下罰金。』之處罰,其所謂『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廠
商』,係本罪行為之客體。如投標之廠商本無投標之意思,僅為陪標而容
許他人借用其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因該廠商並非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
第 4 項規定之被害客體,自不能以該罪相繩。
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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