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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易字第 97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6年版)第 376-382 頁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4、301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92 條
旨:
「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4  項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
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
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00  百萬元以
下罰金。』之處罰,其所謂『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廠
商』,係本罪行為之客體。如投標之廠商本無投標之意思,僅為陪標而容
許他人借用其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因該廠商並非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
第 4  項規定之被害客體,自不能以該罪相繩。
      
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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