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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易字第 50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7年版)第 84-97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2、28、41、47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9、159-1、159-2、159-3、159-4、159-5、299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87 條
旨:
政府採購法第 1  條規定,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
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即政府採購法之
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被告企圖在形式上製
造符合法定投標家數之決標要件之假象,所為實際上已導致上述標案缺乏
價格之競爭,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有害於公益
,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及犯後均飾詞否認態度不佳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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