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620-623 頁
主管機關依據臺北市老人自費安養機構進住自治條例之規定,與符合該自 治條例所定條件之人民間簽訂「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自費安養中心住用 契約」,使其得以申請進住,為履行老人(安養)照顧之福利服務行政任 務,雙方間為公法上法律關係,該契約之性質應係行政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