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650-654 頁
系爭契約之主要權利義務既僅係公產管理機關應提供系爭場所供相對人使 用,相對人則負有按月繳交使用費之義務,與民法租賃要件相當,無涉於 人民公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自不因系爭契約名稱載有「行政契約」等字 義載有相對人同意接受以行政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名義,即逕依行政訴訟法 規定准為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