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執行法裁判要旨彙編(106年12月版) 第 32-33 頁
行政執行法第 24 條第 4 款所稱公司負責人,固應依公司法第 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為認定,係因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原則上即為公司之實 質負責人,惟如行政執行署於具體執行事件經實際調查發現,義務人公司 之登記負責人並非實質為義務人公司管理事務或執行業務之人,而依相關 事證(如法院之確定刑事判決)所審認之實際負責人,其對義務人公司清 償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具有實質影響力,應認其亦屬該款規定所稱公司之 負責人,以落實公法上金錢債權實現之本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