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70708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5年抗字第 134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執行法裁判要旨彙編(106年12月版) 第 80-8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2、73 條
民法 第 20、24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14、17 條
旨:
義務人有經行政執行處合法通知命其報告財產狀況,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報
告,經行政執行處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
當擔保,而有強制到場之必要,該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之情形時,行政執行處固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
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惟仍以該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合法通知,無正當理
由而不到場報告財產狀況,經行政執行處命其提供擔保,限期履行,義務
人屆期既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經再為合法
之通知,義務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之情形,始足當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