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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抗字第 41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190-19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2、7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35、38、49 條
旨:
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性質上即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並
為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所稱應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是郵
務機構之送達人員送達文書於應受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
文書付與上開公寓大廈管理員,即生合法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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