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222-223 頁
占用道路廢棄車輛之認定、張貼通知、拖吊、保管、公告及拍賣之程序, 皆由環境保護機關執行,並由該機關作成相關行政處分;至於警察機關所 出具之領車通知單,並非警察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決定,亦未對外 直接發生何種法律效果,尚非行政處分,是不得為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所定撤銷訴訟之標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