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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抗字第 3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11年1月至12月)第 567-577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4、2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92 條
訴願法 第 9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6、272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79 條
農會法 第 15-1、20-2、46、46-1、47-1、47-2、47-3、47-4 條
旨: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
止。然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的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原處分
或決定的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的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應賦予行政法院
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的聲請,於其針對該處分或決定提起本案行政爭訟程
序終結前裁定停止執行,以兼顧受處分人或訴願人的利益。而行政法院於
審查停止執行的聲請時,依即時可得調查的事證判斷,如果聲請人的本案
訴訟勝訴可能性大於敗訴可能性,則可認行政處分的合法性顯有疑義,即
得裁定停止執行;反之,如果聲請人的本案訴訟顯會敗訴,則應駁回其聲
請;至於,如果聲請人的本案訴訟並無顯會勝訴或敗訴的情形,則應審查
原處分的執行是否會發生難於回復的損害,而且有急迫情事,以及停止執
行對公益有無重大影響等要件,再加以決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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