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
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
為,須人民就其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怠為行政處分或為否准之行政
處分,人民才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若人民依法並無申請行政機關為行政
處分之請求權存在,則其據以提起行政訴訟法第 5 條規定之訴訟,即屬
起訴不備其他要件,為不合法。又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規定乃行政指導
之定義,無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之賦予,自不得據此主張該規定即為「依
法」請求之法律依據,進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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