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4-7 頁
國營金融事業機構,並非行政機關,而是依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 1 條 規定而設立之法人,惟未明文係公法人,且著眼於我國特殊之國際處境, 國營金融事業機構是為與眾多無邦交的國家發生交易便利性考量而設立, 不能以國營金融事業機構係政府出資、非以營利為目的、負政策任務,即 認其係屬公法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