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99158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抗字第 18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436-442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6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7、131、17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6、8 條
教師法 第 19、20、42、43、44、45、46 條
教育基本法 第 8 條
教師待遇條例 第 11、12、25、7、9 條
旨:
公立學校教師之薪給,並非基於公法上契約關係所為之意思表示,而係學
校依教育主管機關敘定之薪級(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及教師待遇條例
訂有教師薪級表)予以核計,乃就具體事件所為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
行為,性質上屬於授益行政處分。原敘薪處分如有錯誤者,自得以書面行
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請求受益人限期返還因授益處分所受領給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