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政府採購法所規範目的係保護之法益與該私法行為本身涉及交易安全、 信賴保護之法益,為行政機關辦理採購時之取締規定,而非效力規定,縱 採購機關未依該法規定辦理採購,僅生該機關首長或採購人員之行政責任 ,尚不影響政府機關依民事法規締結採購契約之效力。是行政機關與業者 簽署之合約縱使與契約範本不同,或是該合約內容與其他業者之約定方式 不同,亦不影響該合約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