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91109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建字第 1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48、179、258、260、263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 條
消防法 第 4 條
旨:
民法第 258  條第 3  項係規定,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故如
若當事人已確有發函向他方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者,因該意思表示不得
撤銷,縱後再有進場施作,或為調解、申訴或協商等行為者,仍不影響此
契約解除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