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民法第 227-2 條第 1 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 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 其他原有之效果;其中所指之情事變更,應以事情巨變為標準,並須為訂 約當時無法預料者,如果依一般觀念來看,其所約定之效果和現實巨變後 之情況,有顯失公平時,即以該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