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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建字第 14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49、255、380、416、79 條
民法 第 148、227-2、252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5-1 條
消防法 第 1、14、5 條
旨:
民法第 227-2  條第 1  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
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
其他原有之效果;其中所指之情事變更,應以事情巨變為標準,並須為訂
約當時無法預料者,如果依一般觀念來看,其所約定之效果和現實巨變後
之情況,有顯失公平時,即以該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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